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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面实施医疗保险改革

个人合理分担 统筹基金保障
2000-11-1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谢军 我有话说

本报讯从12月1日起,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正式全面实施。从明年元月起,全市530万在职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将陆续拥有个人医保帐号。此举旨在形成个人合理分担、统筹基金保障、供需双方制约的医保新体制。

上海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统一公费医疗和劳保,建立覆盖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与养老保险一致。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帐户或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封顶线的医疗费用,主要通过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原则上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1999年度上海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00元),封顶线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一般门急诊的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继承。实行此项改革后,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经市医疗保险局审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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